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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内地首次对“强奸”男{饕餮}者追究刑事责任

来源:深圳九龙男科  作者:jason  日期:2011-01-05

据《法制晚报》报道 42岁男保安,深夜将保安宿舍里的一名18岁男同事“强 奸”,最终被北京朝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。据悉,这是国内法院首次对强 奸男{饕餮}者追究刑事责任。

“强 奸”男同事

张华(化名)今年42岁,从东北来京后进入某保安公司,之后被派到某冰上运动中心。

根据公诉机关指控,2010年5月9日深夜11时许,张华在保安宿舍内对18岁的男同事李军(化名)实施“强 奸”,“强 奸”过程中导致李军轻伤。

此后,李军报案,第二天张华被抓。2010年8月30日,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将张华提起公诉。尽管故意伤害案一般为公开审理案件,但基于该案涉及个人隐私,法官最终决定不公开审理。

经过审理朝阳法院认为,张华故意将他人致伤,且造成轻伤的后果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。

法院审理期间,经调解,张华赔偿给李军2万元。

鉴于张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,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,当庭自愿认罪,法院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,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。

不构成强 奸罪

北京中广维天法律服务所主任芦争告诉记者,由于我国刑法明确规定,强 奸罪是指“违背妇女意志,强行与妇女发生{饕餮}关系的行为”,张华的行为因此无法构成强 奸罪。张华之所以被判刑,皆因其行为给男同事的身体造成了伤害,且达到了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程度。

芦主任表示,如果被张华强 奸的不是男同事而是一名女同事,根据刑法规定,仅强 奸一罪,张华就要面临3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芦主任表示,根据刑法规定,对正在进行的强 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,无论如何反抗均不算防卫过当。但由于张华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强 奸,因此李军如果反抗,就一定“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”。如果超过了,将被追究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。

中国法院首例

记者多方走访了解到,尽管张华被判的不是强 奸罪而是故意伤害罪,但这是国内首起强 奸男{饕餮}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。对此,芦主任表示,这虽然意味着我国法律上的一定进步,但还远远不够。“在我国,同{饕餮}恋已经成为一种现实存在。现有的关于强 奸罪的刑法规定,不利于保护公民权益。在很多国家就已经规定,强 奸罪的客体也可以是男{饕餮}。其实,多年来我国一直有人提议修改刑法,但因遭到了一些保守人士的反对而作罢。”


深圳九龙男科医院专家表示,客体是男{饕餮}也会非常容易患上{饕餮}病,这种做法也不可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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